吉林省殡葬服务机构内长期不缴费 存放骨灰的处置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殡葬服务机构内骨灰的存放管理,维护正常存放秩序,妥善处置长期欠费或无人认领的骨灰,依据《殡葬管理条例》《吉林省殡葬管理办法》等法规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吉林省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服务机构及城乡骨灰堂(楼、塔、墙)(以下简称“存放单位”),超过缴费存放期限且长期未续缴费用,或长期无人管理、认领的骨灰盒(以下简称“过期欠费骨灰”)的管理与处置。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存放期、缴费宽限期、催告期、公告期、最终处置期定义如下: 存放期是指骨灰存放服务合同约定的初始存放年限,一般不少于1年。 缴费宽限期是指存放期限届满后,给予骨灰存放经办人(包括亲属、代理人,以下简称“经办人”)缴纳续存费用的时间为2年。 催告期是指缴费宽限期届满后,存放单位通过多种方式联系经办人,催缴欠费的期限为6个月。 公告期是指在催告无果后,存放单位在当地主要媒体或本单位显著位置公告的期限为6个月。 最终处置期是指公告期满后,仍无经办人办理续费手续,存放单位可对相关骨灰进行最终处置的期限。
第三条 存放单位处置过期欠费骨灰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依法依规。严格遵守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处置。 (二)程序正当。尽最大努力联系经办人,给予其合理宽限期,处置过程公开、透明,程序合法合规。 (三)尊重逝者。处置过程体现对逝者的基本尊重,采取庄重、环保的方式,妥善处置。 (四)档案完整。全程记录、公证,保留完备档案。
第二章 管理流程与规范
第四条 存放期限届满前1个月,存放单位应利用预留的所有联系方式,通过电话、短信、电子邮件,或利用经办人祭祀等多种方式、多种时机,向其明确告知缴费截止日期、逾期后果及咨询方式。同时,在存放单位设置明显的缴费到期提醒公告栏。
第五条 存放期限届满后,自动进入缴费宽限期。宽限期内,存放单位应保持骨灰原位存放,并继续尝试联系经办人。
第六条 经办人在宽限期内缴费,视为续存,按重新签订合同办理。
第七条 缴费宽限期届满后,仍无经办人办理续费的,自动进入催告期。催告期内,存放单位应采取多种形式再次联系经办人,发出《欠费催缴及处置预通知》,明确告知欠费事实、欠费时长、缴清欠费时限等信息。
第八条 催告期结束后,仍无经办人办理续费的,将进入公告期。公告期内,存放单位通过当地报纸、电台、电视台,民政部门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或在存放单位设置公告栏等多种方式,发布《关于拟处置长期欠费、无人认领骨灰的公告》。
公告内容应包括骨灰存放位置编号、逝者姓名;经办人姓名;存放到期日期、欠费时长;声明此骨灰已长期欠费且经催告未果信息;告知相关经办人需在公告期内携带有效证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前来办理缴费续存或认领手续;逾期未办理的,存放单位将依法依规进行集中处置。
第九条 公告期满后,仍无经办人前来办理缴费、续存或认领手续的,进入集中处置程序。
集中处置方式采用不保留骨灰的节地生态安葬方式,如深埋(无标记)、可降解骨灰的树葬、花坛葬、草坪葬、海葬等。
第十条 过期欠费骨灰处置应采取以下程序: (一)制定详细的处置方案,报民政部门备案或审批。 (二)由工作人员按照选定方式,在指定地点进行安葬或处置。 (三)可举行简短的集体缅怀仪式。
第十一条 集中处置全程由公证处人员公证或邀请第三方(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区代表)见证,全程录相保存证据。
第十二条 存放单位可定期(如每年1-2次),对符合条件的过期欠费骨灰进行集中处置。
第十三条 严格禁止将过期欠费骨灰随意丢弃或作为垃圾处置。
第三章 费用与责任
第十四条 集中处置的过期欠费骨灰,所欠存放费用原则上不再追缴。但处置前经办人提出继续缴费存放的,须缴清所有欠费(如合同中约定有滞纳金的,还需缴清滞纳金)。
第十五条 集中处置产生的费用,由存放单位承担。
第十六条 存放单位严格履行本试行办法规定程序后,不承担处置过期欠费骨灰和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 档案管理
第十七条 存放单位应建立完善过期欠费骨灰处置档案,内容包括: (一)原存放合同复印件; (二)到期提醒记录(发送凭证、通话记录等); (三)《欠费催缴及处置预通知》; (四)催告期内的联系记录; (五)公告原件(报纸)或公告发布截图、照片(网站、公众号、现场); (六)公告期内来访登记记录; (七)最终处置方案及审批/备案文件; (八)处置过程记录(时间、地点、方式、公证人和见证人员签字、照片等); (九)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 档案应长期妥善保存,保存期不少于50年。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将根据国家及省最新法律法规、政策规定,适时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吉林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