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民政局关于加强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的意见
洛民通〔2024〕47号
各县区民政局,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民政局,市民政社会事务服务中心:
为切实加强我市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民政部《公墓管理暂行办法》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公益性安葬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19〕59号)等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公益性公墓的建设
公益性公墓包括城市公益性公墓和农村公益性公墓。城市公益性公墓,是不以营利为目的,为城镇居民提供安置骨灰和祭扫服务的城市公共服务场所。农村公益性公墓,是不以营利为目的,为农村居民提供安置骨灰和祭扫服务的农村集体服务场所。
公益性公墓的建设应当遵循合理布局、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因地制宜、节约用地、美化环境的原则,在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区域内选址,优先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用地按照公益性事业用地划拨,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建设用地可以从集体土地中按照农村公益性用地调剂解决,也可以利用原有集体存量用地进行改造。公益性公墓土地所有权归国家或集体所有。
建设公益性公墓,应当按照《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公益性安葬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规定申请建设,提交下列材料: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安葬区域、建设资金、用地和规模等内容;规划设计方案;土地使用手续;相关管理制度。
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要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发布的《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建标182-2017)、《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公益性安葬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19〕59号)、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公益性公墓建设指南》(豫民文〔2021〕131号)相关规定。
公益性公墓要完善建设和使用审批手续。县级民政部门对农村公益性公墓进行验收审批,市级和县级城市公益性公墓,分别由市、县级民政部门请示同级政府确认验收事宜。
二、公益性公墓骨灰安葬(放)范围
公益性公墓要明确骨灰安葬(放)范围,不得超范围安放或从事营销墓位等营利性活动。市级城市公益性公墓骨灰安葬(放)范围为下列人员:
(一)凡户籍(无法确定户籍的人员由生前居住地社区或村委会提供证明)在我市市辖区的人员;(二)在我市市辖区范围内各大、中专院校全日制的学生;(三)驻洛部队现役军人;(四)市、区政府(管委会)福利机构收养人员;(五)在我市市辖区范围内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金1年以上,在我市市辖区居住的外来人员;(六)随户籍符合(一)款规定近亲属共同居住5年以上(需居住社区提供证明材料)的人员;(七)夫妻一方户籍符合(一)款规定的人员;(八)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在市级公益性公墓安葬(放)骨灰的人员,由市民政局批准。
县级城市公益性公墓骨灰安葬(放)范围可参照市级公益性公墓确定;农村公益性公墓由县级民政部门确定所服务区域,原则上不得向户籍不在指定区域内的人员出售或提供墓穴,但配偶的户籍、本人或者配偶的原籍在指定区域内的除外。
三、公益性公墓骨灰安葬(放)办法
公益性公墓骨灰安葬(放)必须体现公益性、公平性,按公墓开发区域和缴费登记顺序依次安葬,不得预先挑选、预定墓位。
骨灰安葬(放)实行实名登记,并按一人一档建立档案。由承办人凭火化证明或迁葬证明等有效证件,签署《骨灰安葬(放)协议》、缴纳骨灰安葬(放)相关费用等手续后进行骨灰安葬(放)。《骨灰安葬(放)协议》应包括:(一)墓穴和墓碑的位置、面积、规格;(二)安葬者自然情况和承办人姓名、住所、联系方式;(三)墓穴使用费、维护管理费和约定的一次性缴费期限;(四)到期不续缴墓穴维护管理费的骨灰处理方式;(五)变更、撤销和解除协议的条件、程序及违约责任等事项。
公益性公墓墓穴使用年限以20年为一个使用管理周期,管理期满应续缴墓穴维护管理费。逾期未续费的,公益性公墓运营单位应在期满前6个月通知承办人办理续用手续。经通知逾期1年未办理或经当地主流媒体公告未在指定期限内办理的,可按照协议约定办理。
公益性公墓的墓穴使用费、维护管理费实行政府定价,具体收费标准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结合建设成本、财政补贴、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群众承受能力等进行核定。
下列亡故人员可免除公益性公墓墓穴使用费和维护管理费:(一)城乡特困人员;(二)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三)参战牺牲人员、见义勇为牺牲人员;(四)遗体器官捐献人员。
四、公益性公墓的管理
公益性公墓的管理,要建立健全组织机构,配备必要的管理服务人员,做好公益性公墓的值班巡查、骨灰安葬(放)、管理维护、绿化美化、环境卫生、档案管理、安全防火等工作。
市、县民政部门分别负责本级城市公益性公墓管理、服务等具体工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服务等具体工作。
公益性公墓收取的墓穴使用费和墓穴管理费要专款专用。墓穴使用费用于公墓的日常运营、办公耗材、墓区建设、安全管理、卫生保洁等;墓穴管理费用于公墓的管理、养护和绿化,不得挪作他用。公益性公墓收费标准应在公墓入口和办理骨灰安葬(放)手续的公共场所醒目位置进行公示。
公墓要采取通知公告、公益短信、宣传标语、倡议书等形式,推行家庭追思、代祭服务、书写寄语、敬献鲜花等文明低碳祭扫方式;积极开发网上祭扫、预约祭扫、远程告别等在线服务项目或移动客户端、微信公众号等服务渠道,推广网络祭扫,提供便民服务。
五、公益性公墓的监督
民政部门作为殡葬业务的主管部门,负有对公益性公墓行业监管的重要职责。市、县、乡三级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墓的监督检查,建立社会监督和投诉举报制度,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工作,对检查不合格的公墓,责令限期整改并公布整改名单。
要加强专项整治,禁止转让、有奖销售、炒买炒卖墓穴或者骨灰安葬(放)格位。禁止在公益性公墓内建家族墓、宗族墓、活人墓和搞封建迷信活动。严禁在公益性公墓内安葬遗体。
要杜绝违规经营,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营利为目的、招商引资、建设和承包经营公益性公墓,以保证公益性公墓的公益性质。严禁民政干部、殡葬事业单位从业人员入股公墓的建设和营销活动。
要加强财务监管,确保公益性公墓资金使用规范和安全。对未按政府定价销售墓位、超标准收取墓位维护管理费、哄抬墓位价格和实施价格欺诈等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要坚决处理,涉嫌违法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